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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的成员权是什么,还可以选聘物业!这下权利义务清楚了
发布时间:2018-10-25 09:50 来源:品房阁
文章摘要: 业主购买房屋以后,除了对自己购买房屋的空间享有专有权之外,还享有共有权以及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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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购买房屋以后,除了对自己购买房屋的空间享有专有权之外,还享有共有权以及成员权。那么现在就来分享一下成员权,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作为建筑物管理团体的一名成员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成员是一种永续性权利,只要建筑物存在,区分所有人之间的团体关系就会永续存在,原则上不得解散,基于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与共同关系,共同始共始终,永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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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权人的权利

  1、表决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参见管理团体集会(如业主大会)对大会讨论的事项所享有的投票表决权,这是区分所有权人最重要的一项成员权。

  2、参与订立自治管理规约权。参与订立管理规约权是指区分所有权人参加建筑物管理团体的集会制定管理规约的权力。管理规约是指区分所有权人为了调整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过管理团体单位制定的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书面形式的自治规则,契约。

  3、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人监督管理服务人的管理服务活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选聘物业管理服务人的权利,并监督服务管理人的管理活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选聘、解聘以及监督管理人以及管理服务人的权利是作为成员权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力,也是区分所有权人制管理的具体体现。

  4、请求权。请求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为管理团体的成员对公共管理事项,即公共利益的应得份额所享有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请求召集区分所有权人管理集体集会及业主单位的权力,这是请求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二)请求正当管理公用部分的权利。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仅享有共有的权利,还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有权对公用部位及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

  (三)请求收取共有部分应得的利益的权力精英建筑物共有部分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全体区分所有人,享有用做间中握的维护和修缮之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的收益享有请求权。

  (四)请求停止侵害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为的权利。对于侵害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区分所有人有权请求停止侵权行为。无请求撤销区分所有权人管理团体决议的权力区分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有损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合法利益的管理团体及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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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员权人的义务

  1、执行区分所有权人管理集体管理团体集会及业主大会所作出决议的义务。区分所有人团体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决议式管理团体集体意志的体现,该决议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具有约束力。

  2、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管理规约是区分所有权人,依法订立的书面的资质管理规则,对全体区分所有权人都有约束力,各区分所有权人应当依照管理规约的规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3、接受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全体区分所有权人选聘的,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或者区分所有权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4、支付费用义务。区分所有权人具有对建筑物中属于全体共有的部分的管理,维护,修缮改良所需的负担和费用的分担支付义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区分所有权人也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对价。

  风险提示

  ☞业主有权对小区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等建筑物进行管理,当出现违法使用共用部分的行为,侵害到全体业主的利益时,业主有权制止。

  ☞业主使用公用部分设施设备时,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维护修理费用,业主不能以放弃权利为由而拒绝履行其对公用部分应当承担的义务。

  法条链接

  《物权法》

  第70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72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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